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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企业认为申请商标被认定恶意注册的后果仅仅是相关商标无法获得注册,从而对此不予重视。实际上被认定恶意商标注册的后果远远不止如此。
1、商标被驳回或被提异议、无效宣告而无法注册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予以驳回;如果商标取得初审公告,任何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异议;即使商标获得注册,也不是高枕无忧了,任何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依职权主动予以宣告无效。若企业未申请驳回复审或复审失败,他人异议、无效成功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动无效,则企业无法取得相关商标的注册。
2、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向全社会公示
根据《商标法》、《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等相关规定,对于“恶意注册”的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将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四川中江某软件公司自成立以来提起商标注册申请810件,注册成功536件,涉及15个类别。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仅为软件开发,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大多与其经营范围无直接关系,且该公司既未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也不具备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能力。截止到案发时该公司已转让注册商标30件,投入注册费、代理费等共计100余万元,获得转让费60余万元。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其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对其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以罚款[2](如下图所示)。
3、被列入失信名单并予以通报公示,采取管理措施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恶意注册”列为失信行为,失信信息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同步公示,并对失信主体实施为期一年的管理措施,如对于相关事项从严审批、严格监管,取消相关奖项的参评申报资格等;若实施管理措施未满一年该失信主体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管理和公示期顺延,最长不超过三年。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对于“提交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这类更严重的“恶意注册”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限为三年,同时实施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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