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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知识产权局: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申请中止有关问题的请示》(赣知保〔202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是执法办案部门决定中止案件的必要条件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规定“被请求人以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为由提出中止处理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提起宣告专利权无效申请的是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申请已被受理;有明确的无效宣告理由和相关证据”,并规定“被请求人提出中止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书面《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止处理申请书》;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影响涉案专利权稳定性的有关证据”。
因此,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是执法办案部门决定中止案件的必要条件。
二、相关电子文件提交回执和缴费凭证不能证明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受理
首先,电子文件提交回执仅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了请求人提交的相关电子文件。其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有关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的相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复审、无效宣告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请求人客体、请求人资格,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等,如不符合相关规定,复审、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或视为未提出。一般来讲,该形式审查在复审、无效宣告请求人缴费后进行。
因此,复审、无效宣告过程中电子文件提交回执和无效宣告请求缴费凭证同时提供,不能证明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受理。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7月8日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通报第一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验收结果暨开展第三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22〕3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根据各地申报试点情况,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定,确定在天津、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河南、陕西、新疆等8个地方开展第三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三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2年6月至2024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将加强对试点地方的指导协调和评估检查,适时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和试点验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各试点地方根据《通知》要求和试点申报材料,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细化试点推进计划,扎实推进试点任务。各试点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可组织市级单位开展省级试点工作,市级试点实施方案可一并报送。
各试点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司法厅(局)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条件保障,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并取得实效。试点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要及时、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和本地人民政府报送。
请于2022年7月25日前将试点实施方案、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表以纸质文件形式一式2份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电子版同时发至zhifa@cnipa.gov.cn。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司法部办公厅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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