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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依法予以一定程度的保护。
主要情形如下:
1.禁止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商标。
认定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须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之前已经使用;
(2)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该特定关系注册申请人明知他人商标的存在;
(3)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
(4)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2.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认定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须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2)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系争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
(4)系争商标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3.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须符合下列要件:
(1)当事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
(2)系争商标构成对当事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当事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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