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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提出书面声明,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可向当国商标局申请办理)。
大部分国家可以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后的规定时间内(通常1-3个月不等,视各个国家具体要求而定)补交优先权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亦即其后申请可享有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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