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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制作冰墩墩、雪容融侵权吗?

发布者:宏德雨 时间:2022-03-17 浏览量:617

自己制作冰墩墩、雪容融侵权吗?

对吉祥物等奥林匹克标志怎样用是违法的?

在哪类情形下不构成侵权?

下面就来为大家梳理清楚。

 

 

 

一、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依据我国现已初步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奥林匹克标志法律保护体系,总体上可以分为三种保护模式:知识产权保护专用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涉及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其中,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作为奥林匹克标志的专门规范,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进行了最为详细的规定,是我国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保护的主要参考规范。

 

二、不得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情形1、未经授权,不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残奥委会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商业广告、商业营销、商业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经许可的合法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许可授权范围规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2、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奥运会专有名称、格言作为商业广告文案除了标志、徽记,奥运会专有名称与格言也是须经授权才能商用的专有权益。这就意味着,在设计广告文案时,非奥运会赞助商需要避免使用与奥运有关的词汇或专有名词。
3、未经授权,不得利用奥运元素进行“隐性营销”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残奥委会许可,不得利用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有关元素发布广告,引人误认为与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误导消费者。


三、不构成侵权的情形或许有人会问奥林匹克标志存在合理使用的情形吗?如何确保自制冰墩墩和雪容融的行为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也就是说我们以个人欣赏为目的创作的冰墩墩、雪容融一般都不会侵权,与合法设置的冰墩墩、雪容融合影、录像,或者临摹画像也不算侵权。


但一旦用于销售营利,那就构成侵权!

微信截图_20220316162024.png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坚决打击,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 “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深圳市宏德雨知识产权代理事务,为更好的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解决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聚集了一批具有理、工、医科和法学背景的资深专利代理人、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和学者。 宏德雨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将秉承“专业、高效、诚信、优质”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专利、商标、版权以及知识产权贯标、托管、评估、运营等全方位的知识产权咨询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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