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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增7条,修改22条,删除1条,在加强专利保护、促进专利运用和完善专利审查制度等方面都有重要的修改点。
( 一)加强专利保护
一是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修改后的专利法针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规定了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大大提高了专利侵权成本,加大了赔偿力度。
二是提高法定赔偿额: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额由“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提高至“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上下限均有所提高。
三是完善证据规则: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解决专利维权“举证难”问题,也有利于具体赔偿额的确定。
四是进一步发挥行政保护优势,完善行政保护相关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额度;增加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的规定。
五是加强对药品专利的保护:药品是特殊的产品,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需要确保药品的可及性,让患者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药品。同时,药品研发投入和风险较大,特别需要有力的专利保护鼓励创新。
六是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由自申请日起10年延长为15年。
(二)促进专利运用
一是进一步完善职务发明相关规定:职务发明制度是调整单位和发明人权利和利益分配的基础制度,对调动单位及其研发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促进发明成果的转移转化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加强专利公共服务。及时发布、传播和有效利用专利信息,对提高创新起点、减少重复研发、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促进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三)完善专利审查
一是完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修改后的专利法增加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
二是结合实践需要完善新颖性宽限期相关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在不丧失新颖性例外的适用情形中增加“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这既满足了当前抗击疫情的实践需要,也为今后在其他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下的适用留有空间。
三是完善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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